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財關稅〔202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02號)等規定,為推動稅收政策高品質落地,便利旅客經「二線」來往合作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促進合作區高水準發展,現對經“二線”進入內地(以下簡稱:經“二線”出區)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況等認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旅客、寄件人攜帶或寄遞免稅物品經「二線」出區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本公告所稱的免稅物品是指經「一線」從澳門進入合作區未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物品。
二、已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從內地經「二線」進入合作區的物品,以及在合作區內已繳納(含補繳)稅款的物品等,旅客、寄件人應保留證明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況的相關憑證。
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於購物票證(包括電子支付憑證)、完整的外包裝、標籤標識以及合作區專用商品賦碼標識等其他可以證明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況的憑證。
三、有關憑證應為實際攜帶、寄遞出區物品的真實記錄,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及套用。
四、旅客經「二線」出區時應攜帶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並在海關檢查時主動出示。
五、違反本公告、隱瞞物品真實來源及其繳稅情況、不配合海關檢查的,納入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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