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印發《關於促進合作區酒店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和《存量空閒建築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操作指引》(簡稱:《操作指引》)。
此次發布的《若干措施》和《操作指引》充分回應業界呼聲、吸納業界建議,在存量空閒建築臨時改作酒店使用的申請範圍、申請期限要求、續期規則和期限等方面調整優化,旨在滿足業界更加多元靈活的商業計畫,利用存量商業建築充分激發合作區酒店業發展潛力。
適用範圍擴大 多類產業樓宇可申請
政策明確可申請臨時改作臨時酒店的建築由原先的「存量空閒商業、辦公物業」擴大到「包含商業、商務辦公、文化創意、高新技術及科研等用地中已完成竣工備案的建築」,增加存量空閒建築可以「至少50間等相對獨立、連續的樓層空間為基本單元」申請臨時改作酒店使用。
符合市場需求 促文旅業高品質發展
政策進一步明確了申請前提,強調認定項目應對合作區的文旅會展商貿產業具有積極意義,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且符合結構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將存量空閒建築臨時改作酒店使用;並明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認定專案對合作區文旅會展商貿產業意義考慮的因素。
申請時限延長 助產業長遠穩定發展
考慮到酒店業需要較長的經營期,政策明確申請人可「按需要,以至少八年且不多於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為限,向執委會提出申請」;明確在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項目符合存量空閒建築臨時改作酒店使用同等條件下,申請人可向合作區執委會申請續期,續期期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
完善退場機制 降低企業運營風險
在退場機制方面,政策明確八年後,申請人可透過提供充分理由說明,向執委會提出申請,終止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或進行產權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若干措施》有效期兩年,同時,4月30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合作區酒店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和〈既有商業辦公建築調整為酒店臨時使用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粵澳深合執字〔2024〕24號)予以廢止。
此次政策的調整優化,充分考慮了合作區存量空閒建築的實際情況,對申請範圍進行了有效拓寬,進一步減少投資者在申請和續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不確定性,創造更為靈活且長遠的營商發展環境,以期進一步吸引並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推動合作區酒店業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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