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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半個月的過渡期,廣州交警自今(16)日起正式對違反「高峰限行」規定的車輛依法進行違法記錄和處罰。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廣州警方表示,非廣州市籍小客車「高峰限行」管理措施自7月1日正式實施,前15天為執法過渡期。該措施規定,工作日7時30分至9時及17時至19時禁止非廣州市籍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在廣州市管控範圍內道路通行。
據相關通告,工作日7時30分至9時,及17時至19時禁止非廣州市籍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在廣州市以下範圍內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廣州市大觀路(廣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東圃大橋段,不含)、珠江水道(東圃大橋至侖頭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橋、至廣和大橋段,長洲島和生物島北面、番禺區北面、海珠區和白雲區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東面),鴉崗大道(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三期(鴉崗大道至春崗立交段,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三期輔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廣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二期(春崗立交段至廣汕路段,不含)、廣汕路(大觀路至華南快速幹線段,不含)合圍的區域,以及進入上述區域的洛溪大橋、鶴洞大橋、洲頭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
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持道路運輸證件的客運車輛(不含租賃小客車),持校車標牌且標牌路線行經廣州市行政區域的非廣州市籍校車,港澳號牌、使領館號牌車輛,以及符合條件並在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預約登記的車輛不限行。
舉辦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期間,不實施非廣州市籍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
每年違規三次起罰
非廣州市籍小客車每個自然年前兩次違反通告規定的,不予處罰,自第三次違反通告規定起依法進行處罰。因緊急特殊情況違反通告規定通行的,可向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
廣州交警介紹,對於同一天違反規定的非廣州市籍小客車,只作一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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